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陈龄发布时间:2014-07-03浏览次数:258

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校教〔2006〕20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进一步挖掘实验室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


(一)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


(二)开设实验教学课程;


(三)计算机培训;


(四)进行实验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


(五)使用钢琴及其它乐器对外服务;


(六)资料复制、音像制作;


(七)其它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一)实验室对外服务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收费标准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核算,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由校财务处统一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


(二)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收回其出租的场地和仪器设备,并将场地和仪器设备另行分配使用。


(四)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五)实验室对外服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发现不按照本办法管理私自对外服务的,将停止所使用设备或仪器单位今后的设备维护或维修费,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外服务的收费原则


(一)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根据购入价值收费。


(二)仪器设备折旧费


视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情况按每人每学时2—6元收取,其中计算机基础类实验按每人每学时1元收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每小时按设备原价的0.5‰—2‰计算。


(三)技术服务费或工时费:按有关标准收取。


(四)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五)管理费:按上述1—4项总和的20%收取。


第五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办法


(一)仪器设备折旧费收入,40%纳入学校设备费,60%纳入学校设备维护维修费统一管理。


(二)材料费、水电费的收入,支付成本。


(三)工时费用于支付工作人员酬金,由学院统一支付。


(四)管理费的收入,20%上缴学校,80%作为学院和实验室管理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核表

江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审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