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院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非我院计划内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后报学院,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同意后方可进行。
3、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由一位院长主管实验中心工作,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工作。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批准聘任或任命。
4、实验中心建设与撤销,由学院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实验中心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由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调整、购置、使用,任何人、任何实验室不能私自利用实验中心财产从事非本院教学、科研活动。
5、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执行,其职责依据《实验中心主任职责》、《实验教师工作职责》、《实验室保管员工作职责》等履行,其工作业绩考核依据《实验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6、实验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是实验中心的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财产的购置、管理、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低值物品管理办法》、《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其损坏赔偿依据《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实验中心专职技术人员对损坏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修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7、实验中心的安全及检查,依据《实验室管理条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8、实验中心档案及信息收集工作,依据《实验档案管理和收集管理制度》执行。
9、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应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其它制度,违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重做实验,成绩不及格,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处罚。
10、实验指导教师批阅实验报告,举行考试(核),依据《实验技能抽测办法》进行,教师应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学生实验成绩,考试成绩及试卷要按时交院办公室。
11、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应填写有关表格或记录,与实验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未办交接手续出现问题由指导教师承担责任。
12、院应定期开展实验中心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