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陈龄发布时间:2015-03-12浏览次数:514

江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校〔20042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有重点地选择资助学生参与开放实验教学和自选课题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能向学校在读的各类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获资助的项目经费只限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津贴费等开支,其他费用不得在本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申请本基金要求:项目要有一定的创新性,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科学素质的提高。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申报一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江汉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所在实验室和学院必须对该表内容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及其实验室。凡逾期申报者,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实验室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津贴,由学院核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申请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一)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二)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江汉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向学院教务办提交学生实验成绩。

  

第十一条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