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江校〔2003〕65号)
为加强仪器设置购置合用专用章的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效用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用途
“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外签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二、用印的审批程序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设备计划管理、经费管理、合同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实行使用印章批制度,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一把手签批,特殊情况分管副职签批时须报经部门一把手同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用印章须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管理责任人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处内可的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印章,平时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二)使用“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必须完善登记手续,认真记录用印日期、用印人、用途和次数、批准用印人和经办人姓名,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用印。
(三)启用印章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启用不得让他人代理。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
(三)印章遗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汇报情况,并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由按《江汉大学行政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